每周一法 履带车违规行驶公路“很受伤”

时间: 2024-05-17 09:53:51 |   作者: 挖掘机

   

  2018年4月26日11时40分,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心直属大队在广济北路与太东路交叉口北侧500米由南向北非机动车道上巡查时发现张某驾驶履带式挖掘机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将部分路面“啃”得一片狼藉。

  执法人员当即示意履带式挖掘机操作员停机,对该履带车操作员进行了公路法律和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并明确告知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据挖掘机所属施工负责的人介绍,他们虽然知道挖掘机不能擅自上路行驶,要用平板拖车运输,但当时觉得距离近,图省事,结果给路面造成了损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被损坏路面面积达30平方米,挖掘机从慢车道行驶至公路用地时损坏四块马路侧石。

  履带车上路行驶是一种破坏道路的不负责任行为,更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张某擅自驾驶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当事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向路政管理人员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执法人员按《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施工方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君在此提醒,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将会造成道路大面积损毁,时间久了就产生了众多的“搓板路”,是名副其实的“道路杀手”。这样不仅导致公路、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数的限制快速缩短,而且极易诱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请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企业不要为图方便,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履带挖掘机等特殊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损坏公路。

  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到安全文明行驶、标准规范作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