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环境法律典型事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秋冬时节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继续改进空气质量也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今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环境法律典型事例,经过事例的典型含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遵法者供给合规攻略。

  2024年12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岳麓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对一公司做法律查看,发现该公司出产、注塑工艺中高温加热聚乙烯颗粒发生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废气处理设备仅正常敞开运用碱液喷淋设备及活性吸附设备,UV光解设备未敞开运用。

  该公司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则,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2021版)》专用裁量表无安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规范,本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年7月14日,接到天心区环委办的问题头绪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对天心区天心大路一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法律查看,该区域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法律人员查看发现,汪某某一切的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该挖掘机无环保号牌,发动机铭牌载明发动机出产日期为2010年12月,该挖掘机排放阶段为国Ⅱ排放阶段,归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的布告》(长政发〔2024〕4号)规则的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

  汪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相关规则。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规则,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规范,本年9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汪某某上述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