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08 20:32:11 | 作者: 安博体育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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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因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回复,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采购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采购人)于2022年6月12日就景宁畲族自治县标准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挖掘机、铲车及运输车采购项目(简称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申请人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投标;7月5日开标时,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确定杭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于7月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的结果,质疑期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于7月12日对中标方挖掘机型号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中标公示中标明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的型号;质疑期满,申请人未收到质疑书面回复;基于此事实,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国司)递交了投诉书,同时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举报信;后申请人在8月12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此举违反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的法律规定;同样,投诉书发出后一个月工作日,申请人都未收到投诉书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审慎、尽职,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违反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且此项目动用了国家财政资金,国司上级主管单位为被申请人,应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国司在收到投诉书后不回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且杭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的九台设备,已于2022年9月13日全面到达施工场地,表明已完成十台设备的合同签订、验收、交付,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回复,撤销中标人杭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被申请人答复称:采购人是由国司等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该公司采购挖掘机、铲车及运输车是为了采砂、制砂等开展生产经营通用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的商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不属于三类法定主体,从事的是与行政事务无关的事务;招标文件也明确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条例),采购活动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属于财政局监管,属于非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仅提供代发采购公告的功能,被申请人无需履行审核检查备案义务;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就其投诉履行职责的复议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已向国司递交了投诉书,说明申请人明知并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也知道案涉采购项目并非政府采购,本案不具有可复议事项;经了解,申请人就其质疑内容在7月6日已递交质疑函,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该质疑函作出相应的质疑答复函,并于7月8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7月10日已由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提出质疑期满未收到质疑书面回复,又提出其在递交投诉书及举报信后于8月12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属于捏造事实,故意虚假陈述;申请人在7月12日提出的质疑属于第二次质疑,其质疑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属于无效质疑;投诉书载明的投诉事项除第一项外,均不属于申请人投诉前所质疑的事项,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无效投诉;被申请人认为,案涉采购项目中,无论申请人的质疑、投诉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即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也不是处理投诉法定机关,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采购人系由国司等五家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9日,采购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非政府采购专栏发布采购项目(非政府)招标公告,拟采购挖掘机、铲车、运输车等设备;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32.1款规定“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32.8款规定“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法律法规,书面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诉。”同年7月5日,采购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非政府采购专栏发布采购项目(非政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于同月6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人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未公布中标候选人的所有中标设备的型号。”同月8日,国司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认为申请人的质疑不成立,并告知申请人“若你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法律法规,书面向招标文件规定单位投诉。”相关答复书已于同月10日寄达申请人;申请人自称其于同月12日再次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公示(2022年7月6日)当天就发中标通知书,违反‘招投标的质疑期满后,无异议,才能发中标通知书’的规定。2.该项目的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需要专家组进行解释;同时中标方与最低分的供应商,技术分也相差20%以上。3.轮式装载机国六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道路移动电子设备现行标准。4.中标人轮式装载机的最大掘起力≥195KN,未达到≥205KN,是否构成虚假响应。”并自称于同月29日由其公司员工吴某直接向国司提交了投诉书,投诉书载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未公布中标候选人的所有中标设备的型号……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审纪律和要求,未提醒相关评审专家对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对轮式装载机提出非实质性需求‘国六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道路移动设备现行标准……投诉事项4:中标人构成虚假响应……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明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的型号。2.请求相关评审专家对评分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3.请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及评分标准作出相应解释。4.请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轮式装载机的技术参数要求作出相应解释。”申请人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载明“景宁畲族自治县监察局:我单位参加2022年7月5日上午九点半开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标准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挖掘机、铲车及运输车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JXYJC(2022)3号)。认为有较严重的违采购法及招投标法行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特提出如下举报意见:一、程序不合法,违反‘公开’原则……二、采购文件问题,违反‘公正’原则……三、临工投标前刻意联系,疑是暗藏玄机……特此举报,望有关部门严查,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因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采购项目(非政府)招标公告网页截图、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非政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2022年7月12日)质疑函、投诉书、举报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而本案中采购人系国有企业,并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实施的采购活动应当属于市场主体实施市场交易的行为,相关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亦已明确载明非政府采购项目字样,故案涉采购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同时,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但据其自述,其系向国司提出投诉而未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虽然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信,但根据举报信所载,申请人系向监察部门而非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故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申请人的举报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诉事项并不相同,不能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诉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投诉没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诉处理职责,本机关对其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