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08 01:31:50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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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9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黄石港区某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石某未按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在其门店门口使用手持喷漆枪进行露天喷漆,作业过程中有刺鼻性油漆气味扩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机动车中心对湖北师范大学南大门道路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所有的1台型号ZL930装载机,在建设工地装运渣土过程中有明显黑烟排放,经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检测站)对该装载机尾气检测,检测结果为尾气排放不合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2023年10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当事人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接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环保设施导致废气散排。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因该公司工人环保意识淡漠,管理制度不健全,在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焊接烟气散排至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023年10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已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整改,加强环保学习,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日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在开展夜查时,发现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电渣炉车间的3#、4#、7#电渣炉正在生产,但与其配套的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产生的烟尘散排现象明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该公司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赔偿费用等方式减轻生态环境损害,我局依法减轻该公司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1日上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口工业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建材公司所在区域有大量粉尘排放,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粉尘来源于自然人刘某某租赁的某建材公司的碎石生产线日租赁该建材公司碎石生产线日在碎石工艺流程中,刘某某虽打开喷淋降尘设施,但因部分管道堵塞导致降尘设施效果较差,部分粉尘立即进入外环境。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2023年10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整治更新改造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西塞山区某工程机械服务部正在进行工程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2023年9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收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机械VIN码CXG00955CJ0H00237的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21213的液压挖掘机共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阳新县枫林镇某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砖厂2号排气筒的外排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305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3倍。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砖厂再次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砖厂2号排气筒的外排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688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8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塑盖车间的高效等离子光催化裂解氧化装置内有大量废气溢出直接散排,厂区内有刺鼻性油漆气味,涉嫌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由于该公司塑盖车间的高效等离子光催化裂解氧化装置电磁阀出现故障,没有及时维护,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不能正常运行,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任务清单对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1-14号注塑机废气收集管道未建设集气罩;15-30号注塑机未建设废气收集设施;车间未有效密闭,废气通过换气扇直接外排。2023年9月19日,支队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做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注塑车间1-14号注塑机上方已安装的集气罩罩口过小,收集效率低,15-30号注塑机仍未配套集气罩及集气管道,仅部分整改且未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阳新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在污水处理设施未能保障正常运作情况下,设置有液位自动开启水泵的排水管,水管直接连接到水库,存在污水直排重大风险。且该公司还存污水转运管理台账不完善,关键点位未设置监控摄像头,未建设应急池等保证水体免受污染的防护性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9日,省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大冶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电缆线沟内有废水向围墙外排放,并委托检验测试公司对电缆线沟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2023年8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将该案交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
经查,该公司厂区东侧电缆线沟内外排的废水主要来自于冷却水、路面冲洗水和原料堆场淋溶水,因阵雨造成进入雨水收集沉淀池的雨水沟通道淤塞,管理职工未及时对雨水沟及时疏通,造成废水通过雨水沟与电缆线沟的三通倒流入电缆线沟,从厂区东侧围墙处直接外排。该公司通过电缆线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2023年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时,通过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湖北某铸业有限公司验收信息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冲天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数据异常,市支队将该案件移交大冶市分局查处。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0万吨球墨铸铁管项目(二阶段)1台35吨冲天炉、2台台式退火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环评中要求冲天炉烟气经干法脱硫+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处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验测试报告》显示“已建设冲天炉及相关环保设施”,而实际冲天炉烟气治理设施建设为湿法脱硫,未配套建设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设施,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通过对协助该公司验收的第三方公司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安环科科长在明知冲天炉未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的情况下,告知协助验收的第三方公司和验收组专家已配套建设脱硝设施,造成冲天炉在未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的情况下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湖北某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分别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2万元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罚款6.4万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长期处在停产状态。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2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街道办事处原电解铜厂内货场,柯某某存放易产生扬尘的含金属物料,未设置围挡或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柯某某已于2023年7月14日对堆放的含金属物料采取转运、清理等措施。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函告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大冶市某石料厂擅自向某资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西采活动区附近倾倒制砂尾泥。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1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根据上级交办的移动执法核查任务要求,对湖北陈贵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在线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中氨氮排放标准的0.12倍,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完成整改,氨氮已恢复达标排放。
【案情简介】2023年7月7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对大冶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富氧侧吹炉正在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富氧侧吹炉投料口未关闭,产生的烟气部分从投料口未进入脱硫除尘设施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3年10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市环投再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0日擅自扩建两处生产厂房,且新建一条年处理100万吨建筑材料的砂石生产线月中旬完成了项目主体设备建设安装,5月下旬因项目配套的供电设备未建成,该单位停止了该项目安装建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2 年版)》第26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此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18:湖北某联合管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根据生态环境部夏季大气帮扶专业17组2023年5月14日对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检查交办问题线索,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对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正常生产,已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未开展手工监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2 年版)》第26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8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此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6月5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询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等有关的资料,发现该公司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污染物三乙胺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023年6月17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表2中臭气浓度检测适用于三乙胺制芯设备废气排气筒的规定,于2023年6月7日完成了臭气浓度检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2 年版)》第26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